问:
想问一下二手商铺买卖时候的所得税/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怎么算的,到时候收税是按照合同价来还是核定征收啊,如果是核定的话是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征收税率?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根据《公告》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规定:“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若符合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2%。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4-08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