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是房产开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独家代销合同,现我司单方面解除代销合同,对此我司需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请问改笔违约金是否可要求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在对方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凭代销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支付违约金回单等资料作为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若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应作为销售服务的价外费用,按照销售服务的税率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4-07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