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八条规定,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现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8月6日制定且颁布实施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请问:因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已于2007年8月6日废止,如何确定印花税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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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可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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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1-04-0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