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属于医药经营企业,药品尚未实现销售就过期报废的,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其购进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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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3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