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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生动产租赁业务(出租工程车辆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生动产租赁业务(出租工程车辆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挖机,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现在发生的业务,征收率3%减按1%;如果是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4月1日之间发生的业务,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征收率3%减按1%。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自全国的咨询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