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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

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在已经过了有效期,请问有新的文件指示吗?还是说继续按照试行的文件进行申报?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目前暂时未发布相关延续政策,如果有新政策会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者“广东税务”公众号、“佛山税务”公众号、“佛山税务企业号”等微信平台发布。敬请留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4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