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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年22号文)规定,年末会计上已确认营业收入但未达到增值税

问: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年22号文)规定,年末会计上已确认营业收入但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待转销项税额”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答: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根据“待转销项税额”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预提时不能税前扣除,需实际缴纳后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4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