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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到期日是2020年12月31日,在新政策未公布前,

问: 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到期日是2020年12月31日,在新政策未公布前,2021年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将2021年1-3月购进的固定资产金额填列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表中,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已执行到期,若有新政策会另行通知,请留意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等渠道通告。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5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