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现与个人签订设计合同,合作方为个人,属非经常性营业活动,我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应如何办理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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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税务机关须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做法是: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1)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此业务在开票环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9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