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们是分公司,应总公司要求,在2月底税务变更为独立核算了,在3月初的时候我们分公司也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之后第一季度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弹出了这样一个窗口信息(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请问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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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9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