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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

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问题:房地产中介A公司以收取佣金为主营业务收入,为取得佣金收入所支付的佣金/代理费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目前实际支付的佣金/代理费为6%,该部分能否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9日对您进行电话回复,详细为您解释相关问题,问题已解决。 以上回复仅供参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9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