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2020年有部分月份增值税存在延迟申报的情况,例子如下:1、2020年1月应缴增值税10万元,实缴增值税8万元,2、2020年2月应缴增值税12万元,实缴增值税10万元,3、2020年3月应缴增值税11万元,实缴增值税15万元。累计应补退增值税为0元,但存在滞纳金的问题。请问:1、以上更正申报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如果影响,怎么计算扣分的?具体是如何扣分的?2、以上除了增值税的更正申报,还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更正申报,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如果影响,怎么计算扣分的?具体是如何扣分的?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按税种每次扣5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9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