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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纵然你们。结合目前我省保险系统的核算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省保险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保险总准备金)分别由省分公司、广州市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贴花。
    请贯彻执行。
    附件:(88)国税地字第037号

 

广东省税务局


附件: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不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