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原因: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89)粤税三字第090号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补充意见: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现行规定权限报批,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