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通知称:“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地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89)国税地字第044号答复能源部《关于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抄件称: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