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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度已缴纳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可在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给予抵扣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1997年度已缴纳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可在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给予抵扣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省直宣传系统各厅局级单位:
    关于补征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以粤地税发〔1998〕28号文通知在案。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对缴费人已缴纳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可否在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给予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照此执行。
    一、鉴于省政府〔1997〕93号文已明确从1997年度起停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而省委、省政府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财税字〔1997〕95号通知较迟,造成1997年度应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能按时开征的实际情况,对缴费人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已缴纳1997年度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并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的,报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允许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予以抵扣。除此之外,已缴纳的其他费款不予抵扣。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费款所属时期),应按现行法规规定,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允许抵扣任何费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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