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省直宣传系统各厅局级单位: 关于补征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以粤地税发〔1998〕28号文通知在案。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对缴费人已缴纳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可否在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给予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照此执行。 一、鉴于省政府〔1997〕93号文已明确从1997年度起停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而省委、省政府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财税字〔1997〕95号通知较迟,造成1997年度应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能按时开征的实际情况,对缴费人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凡已缴纳1997年度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并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的,报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允许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予以抵扣。除此之外,已缴纳的其他费款不予抵扣。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费款所属时期),应按现行法规规定,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允许抵扣任何费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