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基本户数进行清理,是保证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合理确定纳税人和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及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地方税务局、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8月至9月份对全省各地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户数工作进行一次核对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局、清产办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城镇集体企业户数清理的时间点为1998年3月31日。凡在当地税务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均为本次清理核对的范围。
三、各地级税务局要将纳税登记的集体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统计数层层分解到市直、区、县,其中中央企业、外地办的企业要单独说明;各县(市)级税务局要将户数分解到县(市)直、县城区及县以下(不含县)城镇,并提供企业名称。各级清产核资部门按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县以上城镇的集体企业清理出非挂靠企业、挂靠企业(国有挂集体、集体挂集体、其他经济成份挂集体)、名存实亡企业等情况,并列明企业名称。对县以下(不含县)集体企业只提供户数,不提供名单。
四、各市所属城区税务部门、清产核资办应把所属区直、街道集体企业全部列入清理范围,按所附表格填列情况并附上企业名单。
五、各市应将清理结果于9月10日按系统分别上报省地税局、省清产办。
六、省地税局、省清产办将于9月份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县(区)所报户数及名单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数字准确、质量保证的单位将予表扬;对于清理走过场、数字不准的地区和部门,除进行通报外,将责成重新清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各级要确保清产核资质量,对于清理出漏报的企业,凡未进行清产核资的要责成按规定补课,拒不补课的要坚决进行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