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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对要求享受财税[2004]29号文税收优惠的外籍个人,如对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出证明的,不得享受该优惠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4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