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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