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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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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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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注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