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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编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新旧条例衔接和本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目前,省正在抓紧制订我省新实施办法,在该新实施办法出台前,各地要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等相关工作,防止税源流失,待我省新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对预征税额按确定的适用税额清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问题,根据〈〈通知〉〉精神,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后报省政府确定。请各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新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农业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省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7〕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准备工作。实施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起草实施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落实纳税公告送达制度和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广泛开展税源调查,做好税源摸底工作,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征管办法。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制定耕地资源监测等部门配合的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做好财政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换工作。为理顺税收征管体制,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耕地占用税职能划转时,要切实做好原农税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向基层传达,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到实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