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学校择校费征税问题的请示》(陆地税发〔2008〕16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从事教育学历的学校取得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的学费、课本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对“龙山中学”、“林启恩纪念中学”和“陆丰教师进修学校”的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再收取学杂费的情况,应根据学校是否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如有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的,对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减除学杂费后差额征税;如未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按择校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