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地级市国税局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报稽核结果异常、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于5月23日前上报至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戴穗勤邮箱)。
二、各地要仔细核对上报的数据,防止纳税人将逾期未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报。
附件: 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
序号 |
海关缴款书号码 | 抵扣方纳税识别号 | 抵扣方企业名称 | 填发日期 | 税额(元) | 原稽核结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196号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