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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国税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冠名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0〕316号)。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石油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广东石油分公司全省所属加油站税控器逐步置换成税控收款机。为确保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站的经营需要,在置换期间,可同时使用两种格式单联发票,其中:使用税控器的加油站使用平推式税控单联发票(票样见附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加油站使用卷式税控单联发票(票样见附件),打印内容不变。请各地严格按照票样及有关要求印制所属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冠名发票。

附件: 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