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第二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全文予以废止。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