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珠海市于2012年3月1日启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买、卖双方向受理交易申报的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条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资料充分的,予以办理;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资料不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处理意见于受理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五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况之一:
(一)经法院的司法程序,判决、裁定价格较低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房屋的;
(四)房屋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必须委托在珠海市注册登记且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申请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确定评估机构后,纳税人应持《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自行委托评估,并于收到受理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如税务机关认为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以评审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相关资料,并结合判决、裁定、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调整计税价格,报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告知经调整后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第十二条 既不缴纳税款又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评估报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计税价格缴纳了税款的,争议流程终结。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后,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的,或者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重新调整后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且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
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告知书
珠税房告〔 〕 号
房屋转让方:
房屋受让方:
转让房屋坐落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经我局采用存量房交易估价系统核定该转让房屋(房产证号: ) 计税价格为: 元/㎡,交易双方应按此计税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无异议,经签章确认,持该《告知书》办理纳税申报。
2、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申请,具体办理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3、本告知书的有效期限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持一份,税务机关持一份。
附件二: 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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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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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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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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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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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交单价 |
元/㎡ |
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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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计税单价 |
元/㎡ |
核定计税总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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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付款方式 (填写) |
卖方收款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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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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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揭付款方式 (填写) |
卖方收款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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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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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争议申请表填报的各项内容及提交的证明资料,本人确定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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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如申请不予受理,纳税人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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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三:
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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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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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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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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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 |
㎡ |
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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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交单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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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计税单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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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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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反馈意见:
负责人签名: (评估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注:1、表中要求填写的评估单价类型应为公开市场价值;
2、此表须与评估报告一并交回税务机关。
附件四: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珠税房处〔 〕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你们对珠税房告〔 〕 号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申请和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
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争议处理流程,结合你们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核定,位于 的存量房计税价格为 元/㎡,总价款为 元。
如选择继续交易,但对上述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转让方签收: 年 月 日
受让方签收: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