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定于2015年9月至11月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年度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我省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已办理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本次年检包括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其中,执业资格包括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对2014年度各事务所开展的鉴证业务的检查,重点是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检查。
(一)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检查内容
1.事务所(分所)是否符合设立的规定
(1)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分所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事务所变更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事务所名称、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资金)、股权结构(合伙比例)、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印鉴等发生变更,或事务所合并、注销的,是否已向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备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检查内容
1.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书的记录情况检查
(1)证书是否齐全,证书包括资格证书、会员证书、管理手册;
(2)执业备案事项发生是否办理变更备案,变更事项包括执业转非执业、转籍转所、其他信息(姓名、身份证、资格证号等)变更。
2.检查执业注册税务师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情况,避免空挂现象。检查内容包括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社保购买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工资发放、个税缴交等情况,并了解其出具鉴证报告份数情况。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其它检查内容
1.是否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是否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四)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2.是否签订《业务约定书》及《业务约定书》是否规范;
3.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要求;
4.鉴证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5.工作底稿与鉴证报告是否一致;
6.是否存在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等情况;
7.业务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年检组织
省一级的年检工作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组织开展。市一级年检工作除广州市的由广州市国税局注税中心统一组织,广州市地税局协同配合外,其他各市的年检工作由当地国税、地税系统联合组织。各市税务局应在收到通知后抓紧研究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下发年检通知,明确年检时间、对象、内容、程序和要求等,认真、尽快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各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内容。
五、年检方式
(一)自查。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首先做好自查工作,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同时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自查完成后,事务所应将年检资料报送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审验。
(二)检查。广州市国税局注税中心、各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同时对辖区内的事务所2014年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是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本市事务所总数的30%,事务所总数不足10家的应全部检查,每家事务所检查2个以上鉴证项目。
(三)复查。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对各市税务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将复审情况通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六、年检报送资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含电子版);
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含电子版);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含电子版);
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会员证、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手册原件(贴上大一寸彩色照片)。
七、年检结果
年检结果分符合规定年检通过和不符合规定年检不通过两种,并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公示。
八、年检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开展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检查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安排,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和年检程序,并结合税务总局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是否已得到纠正,要进行核查。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税务局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情况总结和涉税鉴证实地检查报告以纸质件(加盖公章)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省国税局注税中心与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同时向省国税局注税中心报送以下材料:1.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个人会员证原件、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手册原件(贴上大一寸彩色照片)。2.附件1、3、4、5、6、7(含电子件)。
(特别提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不需报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6日
(省国税局联系人:杨恒仁,电话:020-8131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