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等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部分文件进行废止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61号)。
二、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 2 号)。
三、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7号)。
四、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38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五、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47号)省国税局转发意见。
六、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第五条调整为“各地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备案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七、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一条调整为“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第二条调整为“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在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