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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因中国邮政集团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原广东省邮政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分支机构也相应更名(总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自更名之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除邮政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自2015年10月1日起,与提供邮政服务一并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汇总计算总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征率暂定为1%。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填报《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规定传递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报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8日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日前,我局接《广东省邮政公司关于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的请示》(粤邮政〔201430号),该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文件精神,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商省财政厅,我们同意广东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