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保留5项行政许可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以及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发文予以贯彻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