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在过渡期结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