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清地税发〔2008〕8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