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对象
省、市级大企业总部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省、市级大企业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可以不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内容
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企业应按其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报送口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12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规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期报表的“本期金额”栏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栏指上年同期“本期金额”栏内所列金额。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季度报表的“本月金额”栏指本季度累计发生额。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