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