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就做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及《纳税记录》的开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开具范围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新版《税收完税证明》(具体式样见附件2、3);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二)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不含社保费)。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新版《税收完税证明》(具体式样见附件3)。
(三)社保费。社保缴费人就特定期间内社保费缴纳情况申请开具汇总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社保费新版《税收完税证明》(具体式样见附件4-6)。
二、开具对象
《税收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对象为向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税务机关缴纳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通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方式缴纳税款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三、开具渠道
(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渠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网页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还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所需资料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阅。
四、委托开具
自然人纳税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但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开服务。具体办理资料包括: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信息验证
(一)纳税人可通过扫描《税收完税证明》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或者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录入关键信息进行验证。
(二)纳税人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或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输入验证码进行验证。
六、异议处理
(一)纳税人对《税收完税证明》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二)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七、式样说明
《税收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八、工作要求
《税收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开具管理是税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务必做好个人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确保《税收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开具管理各项工作在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自然人开具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
3.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除自然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外的各税种缴退税情况)
4.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用人单位社保费适用)
5.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适用)
6.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城乡居民社保费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