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