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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固定税收收入恢复由广州市地税机关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省级固定税收收入恢复由广州市地税机关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纳税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改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原由省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为此,交纳“省级固定税收收入”,业户应从2000年1月1日起,向机构所在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区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有关税收(《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联系地址和电话一览表》,附后)。

至于上述业户使用地税发票的审批,供应和检查,也同时一律由广州市地税机关负责。

尚未在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应于今年1月20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报补办税务登记,逾期不申办的,则依法处理。

请知悉。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