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地方税收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花地税发〔1999〕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收管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609号)第四点规定,同意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座落在花都市内的生产经营机构,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区堤围防护费,按照该业户实际缴纳给县级市国税局的增值税、消费税作为计征依据,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二、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9〕248号)第七点第四款规定,如由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直接计算并发放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的,由花都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由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机构所在地的荔湾区地税征收分局管辖;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在花都市工作的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花都市地税局管辖;在广州市荔湾区的经营服务部的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荔湾区地税征收分局管辖。
三、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电筒七厂、广州银座实业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荔湾区征收分局管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