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由境内企业支付,还是由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其任职、受雇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接受上述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三、六、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取得由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可由其任职受雇企业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办理有关申报解缴事宜。但是由此而发生的不申报或少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引起的与扣缴义务相关的法律责任,仍应由其任职、受雇企业承担。
三、外籍个人取得由境外非关联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由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可委托任职、受雇企业或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但如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先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期已扣缴的税金可在自行或代理申报缴纳时计算扣除。
四、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境内的外籍雇员取得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比照上述规定,由外国企业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
五、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任职、受雇,取得由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如取得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外籍个人在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任职、受雇企业仍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也应按规定自行向取得所得的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当期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七、《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穗地税发〔2001〕293号)第六条规定不适用外籍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扣缴或自行申报纳税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所得之日的次月七日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自行申报缴纳其应交个人所得税。
九、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