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6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设置使用《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附件1),亦可按此式样设置电子版,在登记时,如有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税凭证,要分别进行登记;如未分别记载应税凭证的,应以记载总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和登记,要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逐一登记。
纳税人对发生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可将当天发生的应税凭证按税目汇总登记,对应税凭证进行编号,并在《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宗数和编号,以便于核查。采用汇总登记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每年分两期报送汇总情况,即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的申报期向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连同《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附件2)一起报送,上述资料亦可通过网上报送。
纳税人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点中1~3点规定执行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可以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和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工作
(一)检查时间 2004年6月1 日至7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时间;2004年8月1日至8月20日为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间;2004年8月21日至8月31日为地方税务机关清理、整顿并上报检查情况的时间。
(二)检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和代售印花税票的代售人,均须进行纳税检查。
(三)检查内容
纳税人在三年内是否依照省地税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问题的通知》(〔88〕粤地税三字第028号)和《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8号)的规定执行;代售印花税票的代售人是否依照市地税局《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税三〔1991〕767号)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和代售人在自查期限内自行按上述规定逐一对照检查,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贴足印花税票并注销税票,未按上述规定操作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检查中的违章处理
此次检查是依据自查补税从宽,被查补税从严的原则,纳税人和代售人在自查中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但能及时纠正,自觉依章补税贴花、注销税票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自查结束后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纳税人未按规定执行的,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依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 《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 《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27日 粤地税函[2004]1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式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
二、各市在2004年第3季度前,应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和本地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将结果报送省局。
三、我省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30日 国税函[200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填写说明
一、本登记簿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填写。
二、纳税人对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合同)按登记簿内容逐一进行登记,如有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税不同税目税率,要分别进行登记;如不能分别登记的,应以记载总金额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和进行登记。其他帐簿、证照按5 元登记,合同未有记载金额,先按5元贴花,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三、纳税人对签订业务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合同)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可按当天发生应税凭证按税目进行汇总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宗数和编号,必须报经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
四、合同字号栏包括其他应税各种名称的凭证。
五、交纳方法指贴花、缴款书、汇总缴纳、代扣代缴等四种方法。
六、符合规定免纳印花税应税凭证(合同)亦应进行登记,注明免税文号。
七、《广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填报《广州市印花税凭证汇总报告》,在7月和次年1月的申报期向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
纳
附件2
XXXXX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应税凭证汇总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电脑编码: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 |
税 目 |
税率 |
应税宗数 |
应税合同金额 |
应税税额 |
已纳税额 |
免税宗数 |
免税合同金额 |
免税税额 |
备注 |
1 |
购销合同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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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工承揽合同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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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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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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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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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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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财产租赁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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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
货物运输合同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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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仓储保管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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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借款合同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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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财产保险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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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技术合同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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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产权转移书据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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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帐簿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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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帐簿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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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权利、许可证照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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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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