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今后类似上述涉及重组改制而免征印花税的情况,都必须按此要求分别做好申报和录入工作。
附件:1.粤财法(2003)14号
2.财税(2003)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 财税(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新设立企业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其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四、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