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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应税所得率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