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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情形核定征收印花税,凡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必须经县(区)级税务局批准。


附件一:《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

附件二:《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江门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意见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精神,在省局未统一制定核定征收办法前,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并督促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下列标准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工业

工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加工、定作、印刷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企业购入材料物资的购进金额的80%核定计征;销售和加工承揽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和加工承揽收入的80%核定计征。

对“三来一补”企业,按来料“加工手册”所记载金额的100%核定计征购货环节的印花税。

(二)商业

商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商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商品购进金额的80%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1)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计征;(2)批零兼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计征;(3)零售企业不征收印花税。

(三)修理修配业

修理修配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包括修理、修配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应征的印花税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0%核定计征。

(四)服务业

服务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广告、测绘、测试、租赁、仓储、保管等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企业以广告、测绘、测试、租赁、仓储、保管为主营业务的,其应征的印花税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00%核定计征。

(五)建筑、安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工程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企业承接工程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工程承包金额的100%核定计征;企业分包工程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工程承包金额的100%核定计征;企业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入各种材料物资的购进金额的60%核定计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工程勘探设计收取费用的 100%核定计征。

上述所称的承包金额、收取费用是指企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帐户中记载的当期发生额。

(六)货物运输业

货物运输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为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1)非联运企业应征的印花税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00%核定计征;(2)联运企业,其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00%核定计征;其与联运合作方签订运输合同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主营业务成本的60%核定计征。

(七)其他合同,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的,由各市、区税务局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以及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具体问题。

三、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纳税期限等,并留存备查。

四、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月申报纳税,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超出核定征收范围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七、以上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字   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印花税管理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部分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等如下表: 

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期间

 

 

 

 

 

 

 

 

 

 

 

 

 

 

 

 

 

 

 

 

 

 

 

 

 

 请你单位在核定征收的期间内,每月按上述核定的内容计算出当月的应缴印花税,并于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其他种类的应税凭证,仍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贴花。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