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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各区和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级市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一)成立《优惠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小组。为有效做好《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承办机构、人员情况见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应做好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相关管理信息的交换工作。1、广州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机构)应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辖内《优惠证》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通报的内容应包括:已领取《优惠证》的人数、已领取《优惠证》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数、个体从业人员数、企业吸纳人员数、灵活就业人员数等)。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办部门的具体名称和发送地址可向协调小组的相关承办机构和人员查询。2、广州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有关统计表和分析

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就业机构。

各级就业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发送地址可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机构和人员查询。3、广州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转发上级或自行制定有关再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送上

述相关同级各单位。

二、关于《优惠证》有关内容的审核和填写

广州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办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审核有关资料以及有关人员的《优惠证》(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应要求其增加报送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对已审核并批准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作如下处理:

(一)国税部门

根据纳税人所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完整填写有关人员《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各栏次,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中,应按如下规定填写该页中“享受扶持政策内容”栏:

1、对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政策的,填写“国税登记开业、变更免工本费15元”。

2、对享受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填写“从xx年xx月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

3、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填写“20xx年xx月在xx(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全称)就业,该企业从XX年XX月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地税部门

按照《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90号)规定,对经审核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经营纳税人,应在其《优惠证》中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记录用章”(式样见穗地税函〔2003〕90号文附件2),并

在“经办人”栏签盖记录用章人员的名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29日粤国税发[2003]28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和照顾。我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正确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现就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优惠证》,应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工商、税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应将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业户、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减免税费等情况按季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各部门转发上级或自行出台的有关再就业的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

二、关于《优惠证》使用范围问题1、《优惠证》只能由持证者本人享受有关优惠,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

2、每个《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该项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受优惠。

3、在《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4、根据国家规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章.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优惠证》持证者本人每年必须按规定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三、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各项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认真审核《优惠证》相应栏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情况.凡已按规定正在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批准享受该优惠项目。经审核给予优惠扶持的要在《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据实登记,填写注明.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持他人的《优惠证》或伪造、涂改《优惠证》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将有关《优惠证》转交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四、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加强管理,对利用《优惠证》骗取国家税收等优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所骗取的各种优惠要依法收缴,并取消其优惠资格。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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