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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的要求,我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在我省选取的30户试点出口企业(见附件3)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自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本通知第三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对于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2)。

(二)试点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

(四)试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四、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附件:1.《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2.《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3. 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