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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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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注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