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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定额终审的管理,定额终审权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的管理分局、税务分局局长行使,有关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能执行。

二、对集贸市场的分类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仍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电话语音报税和储税划缴的“定期定额”户不再实行报送纳税申报表制度,该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由主管国税机关于年度终了后从电话语音报税或储税划缴系统中取得纳税人申报资料数据后,打印出纳税人的《年度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年度纳税情况汇总表》作为档案资料归档。

(二)其他使用电话语音报税和网上报税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纳税申报表按照逐月编制,年度集中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执行,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实行网上报税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仍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实行上门申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仍按现行有关要求执行。

四、对纳税人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权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下属的管理分局、税务分局局长行使,行政许可批复文书必须加盖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后方能执行。

五、从2005年7月1日起,各单位的计统部门负责在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将本月的个体税收入库情况提供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负责对比分析, 凡个体税收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或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要查找增减变化原因,提出加强征管的措施,编写分析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3天内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