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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目前已批准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如上述发票库存较大,为避免浪费可报经区县级票证管理中心批准,在已印的发票使用完毕后再转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限额的授权,通过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批。

对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开具限额可填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发票名称”栏内,在申请领购的发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申请的开具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具限额和领购数量,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发票领购资格的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征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