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本站! 管理员登录
  • 1、问税网,打造一站式财税知识学习平台,人人皆可学,处处时时皆能学。
  • 2、本站每天更新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最新的热点问答,保持知识始终是“新”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