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征管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5号,以下称“175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和175号文的具体要求,及时办理受灾纳税人有关税收减免申请事项,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灾害影响。
二、做好税收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受灾纳税人宣传解释政策,确保政策惠及灾区的所有受灾纳税人。
三、各单位区(市)地税局应认真统计分析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按月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市局汇报。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困难,请及时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处室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内各单位:
2006年7月中下旬,受台风“碧利斯”和低压槽影响,我省韶关、汕头等地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此次洪灾受灾面积广、受灾群众多,受灾地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八条税收扶持政策如下:
一、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缴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